成都一司機交通事故玩“頂包”被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判定:合法
2016-11-30 21:54: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成都11月30日消息(記者賈宜超)一起普通而簡單的交通事故,車險投保人滿以為可以正常地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因該投保人未如實陳述事故發(fā)生情形而拒絕賠付。最近,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原告顧某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和車險的投保人,其兒子黃某駕駛該車行駛至某公園大門時,因操作不當,開進溝坎里,造成車輛前部和底盤受損,黃某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駕駛時發(fā)生事故,需要救援。但在隨后接受交管部門的問詢時,因考慮到購買車輛保險合同時有關指定駕駛人的約定,顧某和黃某謊稱事故發(fā)生時系指定駕駛人顧某駕駛車輛。根據兩人陳述,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裁明:顧某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規(guī)定,負事故全部責任。3日后,保險公司完成了車輛定損,定損金額近9萬元,顧某就此申請理賠,卻意外地被保險公司拒絕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稱,其在審核理賠時發(fā)現,顧某對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陳述的事故情形不一致,并提供虛假證據,導致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無法查清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黃某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也無法核實黃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存在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于是拒絕給付保險賠償金。并且,在不存在免賠的情形下,黃某駕駛機動車出險,按照合同約定屬非指定駕駛人應當增加10%的免賠率,并扣除相應殘值。雙方為賠與不賠,以及賠付金額爭執(zhí)不下,顧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及拖吊費8萬余元。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有如實陳述事故原因的義務。顧某與黃某在交警部門接受調查時均稱事故發(fā)生時由顧某駕駛案涉投保車輛,而顧某在本案訴狀及庭審中又稱系由黃某駕駛,是為了讓保險人多賠付10%,才在交警部門的詢問中謊稱由顧某駕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顧某駕駛川A×××56號車輛”、“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等內容與顧某陳述的事實不一致。因此,案涉事故的性質、發(fā)生原因尚不明確。故顧某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張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賠償金及拖吊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故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駕駛事故發(fā)生時車主或駕駛人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如實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保險公司一旦認定有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偽造事故現場的情形,有權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本案中,顧某本應在事故發(fā)生后得到相應的保險賠償,卻懷著獲取額外保費的僥幸心理,陳述虛假案情,結果不僅未達到騙保目的,更損失了基本利益。
編輯:王文偉
關鍵詞:成都;司機;頂包;法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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